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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阳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浔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6-11-24【浏览次数::

浔阳区

文件

 

民政局

浔阳区财政局

浔民发〔2016〕2号                   

浔阳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4〕46号)和《九江市本级临时救助操作方案》(九民字〔2015〕106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研究确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对浔阳区户籍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经其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摆脱临时困境急需;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对象范围

按对象和困难程度可分为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和特别救助对象三大类: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特别救助对象。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标准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视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给予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一)“急难型”救助

     1.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对象和低收入支出型贫困对象以及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它特殊对象,因遭遇火灾、溺水、雷击、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人员重大伤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给予一次性抚慰型救助1000元--3000元。

2.因其他情况造成基本生活临时性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可给予一次性500-3000元临时基本生活救助资金。

(二)支出型救助

1.重大疾病救助

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一次性临时救助:

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自付医药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超出金额按40%比例予以临时救助,最高临时救助金额10000元。

属低收入支出型贫困户或其他特殊对象的,自付医药费用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的,超出金额按30%比例予以临时救助,最高临时救助金额10000元。

2、助学救助

城乡困难家庭有子女在高中阶段就读或被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种救助帮扶后仍然很困难,子女面临辍学失学的,原则上每年最高救助金小学(中学)阶段不超过1000元,高中(中专)阶段不超过2000元,大学阶段不超过5000元。

3、特别救助
      特别救助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救助,救助金额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3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9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按照50%的比例救助,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30%的比例救助。特别救助金额报请区民政局办公会采取“一事一议”审定。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式”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

4.经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凭证、保险理赔清单和民政部门救助后的救助结算清单等; 

5.灾害、重大事故证明及图片资料;

6.不是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的,依法对其家庭收入、财产和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在接到申请审批表(表一)后,应先予以登记,街道民政所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社会救助窗口可先行受理,后补办手续。

(三)审核。街道社区两级对调查情况应分别签署意见,经办人、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对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备案。

(四)审批公示。

1、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及时进行集体评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社区(村)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准救助金额或实物发放给申请家庭。

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以及社会救助人员,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填写审批表(表二)区民政局直接受理,审批发放。

五、资金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资金来源:

 1、上级拨付资金;

     2、区级配套资金;

 3、福彩公益金、慈善捐赠、社会捐助资金;

 4、城乡低保部分结余资金。

(二)资金管理:城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可拨付部分应急周转金到各街道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般性临时救助支出。区街两级经办机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三)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将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实施“救急难”和小额临时救助时可直接通过临时救助审批表(表二)发放现金。

(四)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街道要建立完善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要依托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等建立统一受理登记窗口,统一悬挂社会救助受理牌和工作流程图,明确专人负责,方便群众办事。要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首问负责制和转介机制,提高服务效率。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街道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局要会同卫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街道要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利用政策公示栏、宣传手册等方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浔阳区民政局

 

2016年1月8日